破产财产带租拍卖+vs+不带租拍卖
与“破产财产带租拍卖+vs+不带租拍卖”标签相关聚合资讯
-
公司注销“留尾巴”,股东被追加执行:最高法院一锤定音
“注销≠免责!”最高法今日亮剑:某进出口公司清算时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被认定“虚假清算”。股东杨某甲虽辩“只背账外债”,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专家指出,此案为“逃废债”敲响警钟,企业注销前的合规审查与通知义务已成高压线。
-
司法温情给治疗便利,失信者却赴澳挥霍,拒执行为难逃法网
该案是区分失信与失能被执行人的典型样本。法院基于生存权保障解除限消,而被执行人违背诚信原则规避执行,其行为符合拒执罪构成要件。案件体现执行中权利保障与惩戒威慑的平衡,为类似以特殊事由申请信用修复案件的审查与追责提供了实践参考。
-
19年长期租约压低厂房估值?破产案中关联方逃废债被精准打击
本案核心在于破产管理人积极履职,通过不予确认无依据债权、起诉解除恶意租赁合同、追偿侵占财产,有效破解关联方阻扰困境。法院对拒不配合的法定代表人处罚,强化了管理人履职保障。案件体现破产制度中财产清理、债权审核的关键作用,为同类关联方逃废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实践参考,助力市场主体有序出清。
-
离婚把房都给前妻?法院:债权人一句话,房产分割白搭
民法典第538条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离婚协议若将主要财产无偿让给一方,导致债务人无清偿能力,债权人可起诉撤销。本案提醒:财产分割须诚信,逃债式“净身出户”将被法院戳破。
-
出资 2 日后即从公司银行账户转走,逃废债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股东出资后快速转款的行为定性及责任承担。法院认定抽逃出资的关键在于 “无合法依据转移出资款”,体现了 “实质重于形式” 的裁判思路。同时,判决明确原股东未补足抽逃出资即转让股权,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拓展了执行程序中债权人权利救济的路径,为类似抽逃出资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提供了典型裁判参考。
-
股权关联公司左手倒右手,恶意转让股权终成“自投罗网”
本案典型性在于同时触发“恶意转让+延长认缴”双要素。法院穿透关联交易,否定延长出资的对抗效力,适用《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将补充赔偿责任扩张至两次无对价受让人,为资本维持原则与债权人保护提供最新判例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