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带租拍卖+vs+不带租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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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通过限制债务人自由处分权以保护债权人,防止债权人利益因债务人行为受损,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债务人实施的影响债权实现的诈害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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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引(2021年9月2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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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粤髙法发〔2019〕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粤髙法发〔2019〕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中央关于防患化解重大风险、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和省委“僵尸企业”出清的工作部署,推动我省经济髙质量发展, 结合当前全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省法院研究制定了《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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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审执再审前调解”的方式,成功共同化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通过"审执再审前调解"创新模式,高效化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2022年胡某与某印刷公司因4.4万元货款产生纠纷,法院2024年1月缺席判决后,公司未履行致账户被冻结。2024年7月公司提出再审申请,立案庭与执行局联动调解:公司当场支付3万元,胡某撤回再审申请,法院同步解封账户。该案体现"立案+执行"协同优势,既实现权益兑现,又减少司法资源消耗,彰显法院多元解纷机制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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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自行变卖新模式”和“活封”,为38位工人追回58万余元工资款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通过创新执行模式,成功为38名工人追回58万余元拖欠工资。案件执行过程中,法官周斌发现涉事酒店资不抵债且资产陈旧,传统拍卖方式难以保障工人权益。法院采取"法院监督+自行变卖"新模式,允许企业在监督下自行处置查封资产,同时联合政府招商引资盘活酒店资产。通过府院联动机制,促使实际控制人配合执行,最终高效完成工资发放,既节省了评估拍卖费用,又实现了资产价值最大化。该案展现了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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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焦作两地法院联手,成功拘留欠债父子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与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开展跨省联合执行行动,成功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贾某父子实施司法拘留。该案涉及15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长期逃避责任。两地法院通过紧密协作,先后在中山市查获并拘留担保人(贾父)和主债务人(贾某),展现了跨区域执行联动机制的有效性,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债权人权益。此次行动凸显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决心,为异地执行提供了成功范例。



